1、清盤是一種法律程序,公司的停止運營,所有資產(包括辦公室及物業)在短期內出售,變回現金,按先后次序償還(分派給)未付的債項,之后按法律程序,宣布公司解散的一連串過程。
2、p2p平臺清盤 清盤是一種法律程序,即P2P停止運營,所有資產(包括辦公室及物業)在短期內出售后變現,按先后次序償還(分派給)未付的債項,按法律程序,宣布公司解散的一連串過程。
3、p2p清盤是指平臺爆雷后停止正常運營,出售所有資產變成現金,按照先后秩序償還債款,為投資人兌付,然后按法律程序宣告公司解散的一種合法過程。p2p清盤投資人可以拿到一部分的錢,但是要拿回所有的投資本金,幾率較小。
4、p2p清盤指平臺停止正常的運營,這時所有的資產會在短期內出售,用來償還投資者的本金,這時投資者完整拿到本金的可能性比較低。
5、平臺清盤是一家公司停止運作了,所有資產要在短期內出售,變回現金,然后再按先后次序償還未付的債項,再按照法律的既定程序,宣布公司解散的一連串過程。
6、一般在平臺宣布清退后用戶要及時的保留相關的證據,比如平臺的注冊信息、銀行卡的轉賬信息等,而且在平臺宣布清退后,如果出現平臺負責人跑路的現象,這時需要投資者及時的報警。
年8月24日公布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作出以下規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自融,不得為出借人提供擔保或保本保息。
距2015年末公開征求意見八個月后,業內既期待又擔憂的P2P網貸管理辦法“靴子”終于落地。2016年8月24日,銀監會聯合工信部、公安部、網信辦等四部委發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為《暫行辦法》。
(十)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十一)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十二)法律法規、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網貸業務是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和出借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
本辦法所稱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個體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禁止向非實名制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禁止發放貸款、禁止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禁止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禁止從事股權眾籌。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自融,不得為出借人提供擔保或保本保息。不得將融資項目拆分,不得發售銀行理財、券商管理、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等金融產品。不得從事股權眾籌或實物眾籌等業務。
據監管要求: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應當按照通訊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未按規定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開展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業務。
目前針對P2P網絡借貸監管設置了四條紅線:一是明確平臺的中介性質,主要為借貸雙方的直接借貸信息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二是明確平臺本身不得提供擔保;三是不得搞資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即不得非法集資。
消息稱,正在醞釀的互聯網小貸監管辦法對互聯網小貸借款人進行了明確界定。互聯網小貸業務借款人要求為自然人的,上限原則上不超過20萬元人民幣;借款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上限原則上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
年8月24日下午,銀監會、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聯合發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也就是說,P2P平臺必須符合銀監會、公安部、工信部、網信辦的要求,屬于銀監會為主的多頭監管。
而全國經營的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于10億元,且首期實繳貨幣資本不低于5億元,且首期實繳貨幣資本還應同時滿足不低于轉型時網貸機構借貸余額1/10的要求。“83號文”也強調,已退出的網貸機構不得申請轉型為小貸公司。